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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杭州2月13日电 (郭其钰)当前,随着中国人工智能(即AI)技术迅速发展,各大厂商纷纷推出各具优势的AI平台。与此同时,AI平台的日渐完善离不开大量语料、图片的“喂养”,由AI模型及其生成内容引发的法律问题成为其必须面对的“成长的烦恼”。
近日,浙江杭州两级法院审结一起涉AI平台案件,以具体判例探索对前沿科技的司法保护。
生产者与管理者如何界定?
奥特曼是家喻户晓的动漫IP。该案原告上海某文化公司拥有奥特曼系列作品著作权独占授权,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是某AI平台的运营主体,用户能通过该平台生成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作品。
据了解,案涉AI平台通过调用第三方开源模型代码,向用户提供在线训练模型、文生图、图生文等多项功能。
在此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应作为内容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如不构成直接侵权,则对用户上传内容也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而被告则认为,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调用第三方模型属于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应只对平台侵权内容承担“通知-删除”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代,平台管理者与内容生产者的界限开始模糊。”该案一审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沙丽表示,如何结合不同类型的大模型平台,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及过错认定规则,尚无先例可循,也对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
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如何区分?
生成式人工智能主要分为数据输入、数据训练、内容输出、内容使用四个阶段,也可统称为输入阶段和输出阶段。
在该案一审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团队主张对不同阶段区别处理:“分类施策最大的优势在于能精准评价每个阶段,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提供了清晰思路。”
为此,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虽然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但数据输入端和内容输出阶段的侵权素材均由用户上传或发布,因此被告不构成直接侵权。
与此同时,综合考量被告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性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平台营利模式以及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等因素,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版权保护与技术发展如何兼顾?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焦点集中在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中院同样分阶段分析,从数据输入和数据训练阶段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来源不仅有平台自己输入的训练数据库,还有用户输入的数据,这些数据的合法性和版权状态各不相同。
“在此情况下,若严格要求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输入端的每一份数据进行逐一审查和验证,既不具有可行性,也与其法律属性不相适应,无疑会加重开发监管负担,阻碍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吴媛媛解释。
在更深层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江桥表示,从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角度看,对于大模型数据输入、数据训练行为的侵权认定,宜采取相对宽松包容的认定标准,对大模型生成内容输出、生成内容使用行为的侵权认定,则应采取相对从严的认定标准,通过分类施策兼顾发展与保护的平衡。
最终杭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