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敲响“第一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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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2月13日电 (记者 李姝徵)上海国际商事法庭13日敲响“第一槌”。当日,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在上海国际商事法庭当庭宣判。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是经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内设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实行跨区域管辖涉外商事案件的国际商事专业审判机构。2024年12月30日,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揭牌成立,自2025年1月1日起集中受理涉外商事及仲裁司法审查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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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宣判的案件系一起涉及一家德国公司与一家中国贸易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售工业配件,交货后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德国公司的诉求,中国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国际商事法庭。
本案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或公约)项下国际货物买卖违约方逾期付款情形下应当支付利息标准问题,参考适用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咨询意见(以下简称第14号意见)作出终审裁判。上海国际商事法庭方面表示,本案是全国法院首次参照第14号意见作出终审裁判的案例,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法院方面表示,中国和德国均为CISG缔约国,且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应适用CISG的规定。然而,CISG第七十八条虽规定买方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但未明确利息的具体标准,各国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
中国公司主张,利率是公约范围之外的问题,参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意见,利率问题应适用中国国际私法规则,且与中国连接点更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确定利率标准。
德国公司则认为,应参考第14号意见,直接适用债权人营业地即德国法律认定利率,而不需再根据法院地法的国际私法规则指引确定法律。
上海国际商事法庭二审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可预见性对交易双方至关重要。CISG第七条第一款也强调解释公约要考虑其国际性和促进统一适用。第14号意见指出,公约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利息属于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可直接适用债权人营业地法律确定利息起算点和利率标准,无需再通过国际私法规则指引。该意见契合CISG立法宗旨,有利于公约统一适用。
最终,法院以德国公司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确定利率标准,并结合其他争议事项认定,当庭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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