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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3个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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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贵阳2月13日电 (张伟薛霏)贵州省民政厅等23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是贵州省关于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第一个综合性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宣传解读新闻发布会13日在贵阳举行。记者会上获悉上述消息。

  2024年8月,中国民政部等21部门印发了《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贵州省民政厅会同贵州省委社会工作部等23个部门和单位,广泛听取服务对象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联合印发贵州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全面落实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实际从4个方面提出13条具体措施,并建立了《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围绕“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基础信息”,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开展流动儿童动态监测,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台账,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加强关爱保护。

  围绕“完善流动儿童保障措施”,在“兜牢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明确居住地民政部门加强流动儿童分类生活保障,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落实或者协调户籍地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保障政策。在“促进平等接受教育”方面,明确居住地教育部门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和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政府购买学位)入园、入学等。在“提供均等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明确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为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均等、普惠、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普惠托育等服务。在“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方面,明确医保部门全面落实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医保政策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残联组织落实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相关部门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围绕“提升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水平”,在“深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方面,明确妇联、教育等部门每年为流动儿童家庭至少提供1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教育引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在“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方面,明确学校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测评,相关部门畅通流动儿童心理健康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民政部门将罹患精神疾病的流动儿童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重点对象等。在“强化法治安全教育”方面,明确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流动儿童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各级学校将防止校园欺凌纳入学校法治教育重要内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流动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在“优化精神文化供给”方面,明确网信部门持续净化网络空间环境,广电部门大力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视听节目,学校组织开展有益于流动儿童的兴趣活动,相关部门依托儿童之家等为流动儿童提供丰富的精神文化关爱服务。在“促进更好融入城市”方面,明确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纳入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重要内容,人社部门为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等。

  围绕“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要求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加强资金、人才、要素、资源等保障,强化司法监督和检察监督,推动流动儿童各项权益保障政策和关爱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若干措施》还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等6个方面梳理了19项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的关爱服务清单,在国家清单基础上,拓展了4条具体服务内容,分别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实现全覆盖、提供在居住地参加医保服务、对有需求的残疾流动儿童提供辅助器具和对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由居住地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贵州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张吉兵表示,下一步,贵州省民政厅将会同制发文件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抓好《若干措施》的落实,努力为流动儿童提供好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保护好流动儿童合法权益,促进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完)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