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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统筹效率和公平,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要坚持系统观念,增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形成三个层次分配相互协调、相互配套的机制,更好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发挥好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
初次分配是基础,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关键是要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重保护劳动所得,鼓励勤劳守法致富,使更多普通劳动者通过自身努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健全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抓住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问题,关注一线职工、农民工、困难职工等群体,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拓宽居民收入增长渠道,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从提高工资性收入来看,要持续通过扩大就业规模和提高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稳定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增收,帮助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增收。从提高财产性收入来看,要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从农村土地、金融资产入手,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和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从提高经营性收入来看,要进一步支持自主创业,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以数字经济赋能乡村产业振兴,加快农村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提升农民经营增收能力。
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实行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知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效益、推动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加大对要素市场歧视性做法、垄断行为等的监管力度,调动各类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
再分配是保障,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由政府通过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之后进行第二次分配,对调节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和财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要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机制,提升再分配调节机制的力度和精准性。
完善税收、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优化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消费、财产等方面税收,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缩小区域人均财政支出差距,逐步实现主要按常住人口进行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制度监督评价体系,提高转移支付项目实施的精准性和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转移支付制度化、规范化。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精准定位未参保人员,努力将更多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加快缩小城乡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保障差距,逐步健全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制度,加快缩小社会救助城乡标准差异,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减轻困难家庭教育负担。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劳动和要素收入,保护居民财产,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治理分配乱象,合理缩小行业收入分配差距。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行为。
壮大第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
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是促进共同富裕的辅助方式,通过自愿捐赠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方式进行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有利于改善分配结构,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有益补充。要建立社会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机制。
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支持更多人财物投入社会公益领域。企业是我国慈善捐赠的主体,要鼓励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参与第三次分配具有较好条件,要积极有序发展慈善组织,动员更多社会组织从自身实际出发参与慈善捐赠;个人是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源头活水,要增强个人公益慈善意识,采取志愿服务、互助互济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探索公益慈善活动有效实现形式。加强现代慈善组织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非营利法人制度,打造慈善捐赠主平台,进一步提升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水平。拓展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领域,加大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卫生、助残助老、减灾救灾等方面慈善投入,拓展生态环保、文艺、科技等领域慈善活动,支持慈善力量更加及时充分参与重大突发事件救援。
完善公益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和社会文化环境。落实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慈善褒奖制度,让捐赠者获得光荣感和成就感。加强慈善领域法治建设,执行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民法典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健全慈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志愿者、捐赠方和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创造有利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传统文化,提倡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引导更多个人、社团和企业自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作者系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