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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中国将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024-11-01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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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水资源费改税走向全国

  “交水费”——居民常用的这一说法要改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将水资源税推向全国31个省份。

  未来水资源税如何征收?税收调节作用体现在哪里?费改税是否会增加居民和企业用水成本?三部门相关司负责人和专家进行了解读。

  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

  为什么要征收水资源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相关司负责人表示,中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中国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都面临水资源短缺的挑战。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前述负责人说。

  从税收法定原则来看,征收水资源税也有其依据。此前,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施行,授权国务院可试点征收水资源税。随着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资源税逐步扩展到占用自然生态空间的各种行为。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的绿色税收体系,水资源费改税是其中重要一环。

  据介绍,自2016年7月1日起,中国已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10个省(区、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促进节水改造、规范取用水行为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水利部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北京市地下水水位累计回升13.68米,增加储量70亿立方米,干涸多年的陈家庄泉等81处泉眼实现复涌,这其中离不开改革试点的推动。

  实现费改税后,水资源税如何征收?三部门明确,改革试点的全面实施,将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在保持税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其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税收优惠方面,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此外,《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办法》还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设置差别税额

  包括水资源税在内的各种资源税,背后体现的是“使用资源付费”原则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

  推向全国后,水资源税将强化分类调控、体现地区差异。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通过设置差别税额,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水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合理设置不同地区最低平均税额水平,授权地方按规定确定本地区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

  具体看,水资源税的差别税额是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设置的。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差别税额的税收调节作用如何体现?记者梳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发现,不同省份最低平均税额相差较大,其中地表水最高相差16倍,地下水最高则相差20倍之多。

  以地下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华北地区为例,北京、天津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系全国最高,达到为4元/立方米;山西、内蒙古为2元/立方米;河北为1.5元/立方米。同时,华东、西南等地区一些水资源较丰富的省份,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仅为0.2元/立方米。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水资源税设置差别税额,有利于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例如,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有利于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确保农业生产获得必要的水资源保障。”施正文说。

  在收入归属方面,前述负责人介绍,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而在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地方,通过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有利于更好发挥地方积极性”。

  “征收资源税是为了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具体操作上需要地方政府发挥作用。地方政府要根据各地环境的差异,对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因此事权更多在地方。水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有利于保障地方政府履行管理、保护、开发水资源的职责。”施正文说。

  居民水价影响不大

  水资源税改革推向全国,对居民和企业用水有何影响?

  专家介绍,从2016年就已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份来看,改革对居民水价影响不大。《办法》也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白彦锋分析,从前期试点改革情况看,水资源费改税在实践中多采用“税负平移”方式。对一般企业和居民而言,实际负担不会有明显变化,居民用水价格也将保持稳定。企业方面,用水效率较高的节水型企业会获得利好,而水资源消耗较大、生产经营较为粗放的企业会加重综合负担,这是改革的初衷和导向所在。

  以此前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河北、内蒙古等省区为例,改革后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农业正常用水、一般工商业用水负担保持不变,与改革前持平。但河北对高尔夫球场、洗车、洗浴等高耗水的特种行业地下水税额标准比改革前增幅超15倍。内蒙古对于严重超采地区、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分别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标准的3倍和2倍执行;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水资源税加征1至3倍等。

  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后续如何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

  据悉,全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在中央层面,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确保试点平稳推进。

  业内人士分析,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与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许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记者 汪文正)

【编辑:付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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