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有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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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南昌10月31日电 (记者 吴鹏泉)10月31日,记者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9月,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基于什么考虑修订?
1992年,我国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江西省颁布施行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2006年江西对《实施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9年修正一次。
在江西省妇儿工委副主任、江西省妇联主席钱昀看来,《实施办法》施行30年来,有力促进了江西妇女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2年10月,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作了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妇女权益保护,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赵慧在发布会上回答中新网记者提问时表示,《实施办法》有关内容及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细化和补充。
赵慧还说,江西在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等方面,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实施办法》,推动解决该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困难问题。
修订后有何亮点?
这是1994年江西省颁布实施该办法30年来的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九章54条,从权利确认、预防性保护、侵害处置、救济措施、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水平。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完善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实施办法》细化了保护妇女人格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完善了预防拐卖、绑架妇女和解救安置被拐卖、绑架妇女的内容;强化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定,新增学校应当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一级巡视员朱德才介绍称,全省检察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犯罪,以及收买后发生的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性侵犯罪,以“零容忍”态度严惩侵害未成年女性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妥善办理涉家庭暴力或者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
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尤为需要保障。《实施办法》增加了保障妇女在新就业形态方面劳动权益的内容。工会、妇联可对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有关待遇问题,与企业、行业协会开展协商。
针对农村部分妇女尤其是外嫁、离婚、丧偶妇女财产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实施办法》强化了对农村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财产权益的保护;细化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等为由限制、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规定。
江西省妇联副主席张晓雯说,全省各级妇联组织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推动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侵害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等重难点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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