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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合肥11月27日电(赵强 王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对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淮河能源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孔祥喜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孔祥喜利用其担任淮南矿务局谢一矿矿长,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煤炭供应、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474.7193万元人民币(其中4564.0575万元系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祥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孔祥喜收受他人贿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应按受贿总额进行定罪处罚,对未遂部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孔祥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综合孔祥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孔祥喜当庭表示不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