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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西宁10月30日电 (记者 张添福)如何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11月1日起,经青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耐心解释、说明;应当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应当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投诉接待制度等预防医疗纠纷制度。
《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禁止的行为。如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办法》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此外,《办法》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的五种纠纷解决途径以及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的七项处置措施。
据中新网记者了解,五种纠纷解决途径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办法》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四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得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条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抢夺、毁灭病历等资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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